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社交平台上,个人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(shènzhì)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(pǔbiàn)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(gōngjù)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6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(fǎyuàn)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(qīnhài)人格权(réngéquán)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(tóngrì)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。
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(shēngyīn)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(yīnpín)提供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(jìnxíng)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。丙公司购买(gòumǎi)该软件产品后,又(yòu)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(fāxiàn)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(zhōng)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(zhì)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(rènwéi),原告的声音权益(quányì)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(xíngchéng)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(gōngzhòng)(shèhuìgōngzhòng)或者相关领域(lǐngyù)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公司(gōngsī)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作为(zuòwéi)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(bǎohù)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(zhìzuò)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(wǎngluò)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(yǔyǐ)保护显得更加必要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(hé)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、乙(yǐ)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(láiyuán):CCTV13《新闻1+1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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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北京(běijīng)互联网法院

社交平台上,个人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(shènzhì)篡改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(pǔbiàn)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(gōngjù)。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6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(fǎyuàn)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(qīnhài)人格权(réngéquán)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(tóngrì)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孙铭溪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。

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
本案是全国首例AI声音(shēngyīn)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甲公司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(yīnpín)提供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(jìnxíng)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。丙公司购买(gòumǎi)该软件产品后,又(yòu)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(fāxiàn)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(zhōng)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(zhì)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(rènwéi),原告的声音权益(quányì)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他人形成(xíngchéng)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(gōngzhòng)(shèhuìgōngzhòng)或者相关领域(lǐngyù)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发音风格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公司(gōngsī)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作为(zuòwéi)一种人格权益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(bǎohù)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(zhìzuò)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(wǎngluò)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(yǔyǐ)保护显得更加必要。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(hé)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、乙(yǐ)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(láiyuán):CCTV13《新闻1+1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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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北京(běijīng)互联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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